君玖法谭


“张冠李戴”的房子

2015-11-03
   老张夫妇都是老实巴交的人,2008年9月份的时候,眼看着儿子结婚,却还没有婚房,也是着急的很。这不,正好儿子小张的女朋友朴小姐的妈妈李女士的朋友季先生有一套两室的动迁房要出售,而且因为是熟人,价格还实惠些,儿子及女友还有李女士都动员老张夫妇买下来,本来老张夫妇还有犹豫,但也是架不住他们的撺掇,也就决定买下这套房子。
   但怎么也没想到的是,买这套房子却让老张夫妇伤透了脑筋,而且还打了官司。虽然在律师的帮助下,真相最终水落石出,但老张夫妇的遭遇也给我们广大购房者提了个醒,就是,自己的权益一定要坚决主张,不能轻易放弃。
    事情还得从买这套房子签订合同说起。这套房子的原房主季先生是李女士的朋友,而季先生因为要出国留学到日本将长期不在上海的缘故,有些房屋买卖过户的手续无法亲自办理,遂决定委托李女士办理房屋买卖过户的一应手续,并且办理了委托书公证手续。本来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是老张和季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然后老张付款,房子将来也过户到老张名下,这是顺理成章的结局。当然,如果就按这样的步骤走下去,老张也不会打官司了。
    这期间就出了这样一个插曲,办委托书公证这天,签订合同时,也不知是李女士有意还是无意,老张照着季先生提供的一个草稿抄好了两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在签字的时候,李女士对老张说,“我是受委托人,你乙方这栏有我签字好了,将来办手续也方便。”而老实巴交的老张也就让李女士在乙方买方栏签了字。当天,老张就把自己东挪西借来的首期购房款30万元支付给了季先生,其中5万是现金直接给季先生,季先生当天才给老张出具了收到房屋第一笔款30万元整的收条。季先生的房产证、房产买卖合同、质保证明、发票等原件也交老张保管
    但让李女士这一签字可不打紧,老张就是因为这一轻信和疏忽付出了打这场官司的代价。
     转眼女朋友也成了老婆,连小孙子都出生了,而上海动迁房满三年可以上市交易的政策也出台了,2011年10月的时候,老张就向李女士提出要求,其作为季先生的受托人应配合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而这时,万没想到的是,李女士却说:“房子是我本人买的,过户也是过户到我李女士名下,怎会过户到你老张名下”,几经交涉,都无果,而且因为房子的事情,闹得小张小夫妻也不开心,老张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季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一审中,季先生却向法院答辩称,房子是卖给李女士的,房款只不过是老张代李女士付款,老张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他这样的说法完全颠倒是非,而一审证据对老张也不利,李女士还作为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她的说法和季先生的说法完全一致,况且老张手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上买方栏白纸黑字是李女士签字,因此,一审法院也认可了季先生的主张,认为老张不是买方,其代付房款的话应向李女士另行主张,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
     如此“张冠李戴”的判决让老张一下子没了方向,明明是自己买的房子,怎么成了替人代付房款,无论如何他都想不通,因此,他决意一定要到二审打个明白。
    二审他请了我作为他的代理人。而我认为,李女士系卖方季先生之代理人,无权代表买房乙方即老张在房屋买卖协议书上签字,老张才是本案诉争房产的真正买方。况是老张支付的购房首期款30万元给季先生,季先生根据合同书第四条将房产交付老张使用,而且季先生也将包括房产权证、税收等证件的原件交予老张保管,老张收房后,即花钱对该房进行了装修,从装修行为上来说,虽然房产还未过户,但老张实际行使着所有人的权利。
    一审法院单凭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乙方签字为李女士就认定李女士是买房一方进而驳回老张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除了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还专程持法院调查令调取了委托书公证的相关材料,在这些档案材料中,我查到上海市某公证处“公证书发送回执”,该回执明确显示公证事项为委托书公证,客户名称是季先生和李女士,即双方是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关系,李女士不是买方的身份,在该回执上,是老张签字领取的公证书,并且是老张花的220元公证费,即从做委托书公证、支付公证费、领取委托书公证书的环节来看,也是老张作为买房人才在季先生和李女士的要求下支付公证费,领取公证书的。
     在拿到该新证据后,我即将上述新证据递交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采信了我方的上诉意见。即房子是老张购买的,老张才是房子的真正买方。
     一起“张冠李戴”的房产纠纷以老张的合法购房人身份得以确认而告一段落。
 
   (精编版“谁才是真正的买方?”载2013年6月14日“新民晚报东方大律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