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玖法谭


“兄弟阋墙”为房产 “手到病除”解死结

2015-11-16

“兄弟阋墙”为房产

“手到病除”解死结

                        于 大江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这是曹植和曹丕兄弟相争的真实写照。而本来我们华人社会所推崇的兄弟相处的理想状态为“兄友弟恭”,但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我们上海这样的住房情况不甚理想的大都市,兄弟姐妹之间因为父母留下的房子的纠纷可谓多矣,我就办理过这样一起兄弟争房的案件,好在最后经律师的努力和法院的工作,该案得以调解解决,兄弟之间因为房子而产生的死结也得以解开。

     这是两间座落于上海黄金地段南京西路的石库门房子,而且是租赁房,周边高端商场和写字楼林立,虽是租赁房,但也可以出售,经中介公司初步估算,即使使用面积才为30几平米,但估价仍高达人民币近200万元。

该房承租人为我的委托人郑先生,他只使用其中的一间,另外一间住着他的同母异父哥哥范先生一家三口,范先生年长郑先生10余岁,如果不是因为房子,两兄弟的感情还是可以的。就是因为房子,所以两兄弟闹的相当不开心。

    事情还得从2000年说起,当时,范先生一家还在江苏一个小城市生活,范先生也没有退休,而老爸(郑先生生父,范先生之继父)老妈在上海都已年老,需人照顾,而郑先生当时正在国外进修学习,那既然这样,双方就商定由先退休的嫂子来照顾一下两老。

    过了一年,老爸去世,只剩下老妈妈,而此时范先生也退休,就也以照顾老人为名住到房子中,当时房子的租赁权人还是老妈妈,范先生的儿子也在上海找了工作,一家三口还办了临时居住证,没想到,他们住到上海房子中后,对老人的态度就不一样了,老人得了老年痴呆,他们掌管着老人的退休金,也不好好照顾老人,还在未经郑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把老人送到养老院。

    郑先生知情后很不开心,先和范先生商量,如果你们对老妈尽孝也就罢了,房子的事情可以商量。但是没想到,范先生态度强硬,这可把郑先生惹火了,就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范先生要求变更监护人,将老妈妈的监护人变更为郑先生,后法院支持了郑先生的请求,郑先生是个孝子,早把老妈妈接到自己的房子中请保姆照料。

    但是,虽然房子的租赁权从老妈妈名下变更到了郑先生名下,房子其中一间可还是由范先生一家住着。郑先生认为,范先生一家是江苏当地的户口,江苏当地也有房子,范先生没有理由住在南京西路的房子中,他们一家应当搬迁出去,回江苏当地的房子中。

    后郑先生委托我代理此案。为此案,我曾两次开车前往镇江调查,最后查到了江苏房子的具体座落,而且还查到房子也没卖,还在范先生名下。

     但接案时,我也告知郑先生本市针对公有房屋共同居住人事实上要求是有所放宽的,即使范先生一家无本市常住户口也并不见得他们就不享有居住权,本案还是有一定诉讼风险的,但郑先生说,一定要打这个官司,要给范先生一个教训。

    之所以说到风险,是因为这个案子的处理涉及到“共同居住人”的概念,也涉及到我们惯常说到的“同住人”。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在沪房(91)公字发第226号关于“《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掌握口径”中解释:“同住人”是指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而“共同居住人”概念,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在沪房地资公[2000]98号《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下称贯彻意见二)第十二条中解释:“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仔细分析,两个概念还是有不同的:“同住人”除强调要实际居住三年以上外,还要求“本处”必须有常住户口;而“共同居住人”则主要强调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未要求“本处”或“本市”有常住户口。为明确在本市无常住户口的公民能否成为本市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问题,市二中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曾向高院请示,高院为此向市人大法工委提请立法解释后,于2003年3月以(2003)沪高民一(民)他字第6号作出批复,即“共同居住人”不受有无本市常住户口的限制。因此,即使无本市户口,也有可能成为居住公房的共同居住人。

    后来,基于此,我也向法院提出,双方毕竟是兄弟,最好调解解决,经过法院的努力,双方各自妥协,达成调解协议,即,范先生一家搬出南京路郑先生名下的租赁公房,郑先生给予范先生一定经济补偿。

    现房子已经为郑先生收回。一个兄弟之间关于房产的死结在律师和法院的努力下终于得以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