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玖法谭


商事活动争议解决方式慎选仲裁

2015-11-16

商事活动争议解决方式慎选仲裁

                              文  于大江 


    日前,笔者代理一起房产(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因为开发商订立的合同文本中争议解决方式为递交上海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在签合同时,购房人未注意这一节内容,所以发生纠纷了只能到仲裁委员会仲裁。

    但因为是一裁终结,即使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有偏袒强势开发商的情形,导致仲裁裁决不公的,申请人也没有向导法院那样如一审不公,还可以有上诉的机会。

    况仲裁费的标准极高,因为仲裁庭的一些成本也在里面,而且,即使撤回仲裁申请的话,仲裁费也是不退的。

     而且,笔者感觉,所谓专业人士如果真要在处理案件时有所倾向的话,那不管是哪方,在仲裁时想翻盘都没有机会。

     所谓专业人士如果不负责任起来那是更可怕(像调解时就压购房者一方调解,开发商那边笃定的不得了)。

     因此,我建议商事活动中争议解决还是慎选仲裁为好。

     因为仲裁是有钱人玩的游戏。

     比较而言,还是法院更公正(或者是说有纠正不公正的机会),成本更低。

     当然,这只是个人个案印象,没有否定仲裁制度之意思。大部分专业人士的专业态度还是令人尊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