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之“免责条款”解析
上海君玖律师事务所 于大江律师
案情介绍
2008年9月25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署以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单。该保险单中,保险公司明确承诺:“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遭受的财产损坏和灭失,并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其中该保险单明细表 “承保内容”约定“承运人赔偿责任保险部分”是指“对于承运货物本身的损失,承保对于货主的赔偿责任”。保单约定的“保险范围”是指“被保险货物在保险条件中,由于所承保的危险而造成的损失而使承运人在法律上要负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赔偿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仲裁、诉讼相关费用)。但是除去仲裁、诉讼相关费用,以该货物的发票金额(或者在卸货地的正品价格)为限。”其中“保险条件”中明确一般货物的“偷盗、提货不全、提货不着”属于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
2008年9月26日起,货运公司接到客户反映,有部分客户在收货时发现货品有严重的缺失现象,得知此信息后,货运公司立即以货物丢失被盗窃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即公安机关将盗窃嫌疑人石某抓获,并进行立案侦查。经货运公司查证和公安机关侦查,确认犯罪嫌疑人石某为该货运公司员工,共盗窃货运公司承运的货品总值达567679.15元,有公司提供相关发票为证。其中公安机关追回货物价值为230014.57元,另被盗价值337664.58 元货物未能追回,货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为337664.58 元。
按照保险公司保险单的约定,很明显货运公司承运的货物被盗窃属于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保险公司应当对货运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因此,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即货运公司承运货物被盗窃事件发生后,货运公司即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货运公司并也向保险公司提供了《保险法》及“保险条款”中所要求提供的文件,并于2008年10月29日及时递交了“出险通知书”。保险公司接到上述文件后,即应进行保险理赔,支付赔偿款项。
但是,在接受上述文件后,保险公司却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其“理由”是保险单中“免责风险”中有规定“被保险人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义务”,并进而解释为“货运公司发生的内盗行为即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因此拒赔。
货运公司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感到很困惑,因为保险单中很明确说是盗窃保险公司要赔的,但真出事了保险公司却拒赔。想和保险公司打官司吧,心里又没有把握,因为保险单中“免责风险”条款中确实有“被保险人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应当免责的规定”,都怪自己当时没有注意到免责条款的内容。难道就要这样自认倒霉吗?到底该怎么办?货运公司的老总也是一筹莫展。
货运公司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向保险公司索赔,该案已经上海两级法院判决胜诉,赔偿款已经全部执行到位。
律师解析
本次保险赔偿纠纷首先要明确的是被保险公司有无发生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公司“所承保风险”。本案中的货运公司发生“盗窃”风险事故属于保险公司“所承保风险”是不争的事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条款中的“盗窃”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且该条款中并无对盗窃主体身份的特殊限定。也就是说,不管是“内盗”,还是“外盗”,只要发生了“盗窃”就是保险公司应“承保风险”,保险公司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本案争议的关键和焦点在于“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是否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合适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就是说,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应主动向货运公司就该“免责风险”条款作明确说明,提请货运公司注意并理解该条款的含义,如未尽到明确说明和提醒的义务,则免责条款对货运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
再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本案产生的主要分歧即是承运公司发生的“内盗”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承运公司认为“内盗”并不是其故意行为,而保险公司则持相反观点。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应该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即采纳承运公司的观点。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按照约定对承运公司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作为提供保险服务的专业机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规范操作,是否明示免责条款直接影响该免责条款的效力,所以最好制作“关于免责条款的特别约定”等类似书面文件,对免责条款的所有情形的具体含义进行更明确的说明。如明示过,则应要求被保险人盖章确认,以保障免责条款有效。而且,免责条款的解释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当事人签订保险单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以避免在发生争议后再做无限扩大符合自身利益的解释。
最后,律师提醒被保险人,投保一定要选择履行保险合同诚信度高的保险公司,而且,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哪些情况能够免责,哪些情况不能免责,要让保险公司解释清楚,最好能有书面的“关于免责条款的特别约定”来确定免责条款的内容,以避免日后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