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玖法谭


姑侄争产为哪般?

2015-11-19

姑侄争产为哪般?

                                                于 大 江 律师

   这次我的委托人是一个年轻的白领女性赵小姐,原来是其外婆去世后,留下了一套和她共有产权的一套房子,是其表哥也就是她舅舅的儿子把她和她妈妈还有她的姨妈告上了法庭。

   外公、外婆老两口是老干部,生有一男两女,其中舅舅是外公外婆最小的孩子,但已因病早逝,舅舅生有一子即本案中原告小赵的表哥。

   因为是老干部,而且有较高文化,外公外婆对自己的身后事安排得很清楚,其中位于上海西区的一套房子给了二女儿,另外一套房子给了儿子一方,也就是本案的原告一方。再有就是这套本案涉及的房子,老人特别留有遗嘱,自己的份额要给大女儿。

   2007年8月中旬,小赵外公外婆立下遗嘱,遗嘱中明确房子中的产权份额给大女儿,“以免留下身后不必要的麻烦”。

   为慎重起见,当时因外公已经老年痴呆,外婆于立遗嘱的次日再次作出公开“声明”,即作为外公的法定监护人,“决定在我俩有生之年把我们小赵合买的份额赠与大女儿,希望二女儿和儿子一方不要有异议。”

    但唯一遗憾的是,上面只有原告之母和二女儿的签字,但无原告本人的签字。他们二人代表儿子和二女儿一方均在该声明上书面表示“以上情况属实,同意放弃”,即原告一方和姨妈一方均认可小赵外公外婆已经将房产中小赵外祖父母的权利遗留给大女儿和小赵的事实,不管被告方放弃与否,老人都有权利自行处置自己的遗产。

   2008年12月,小赵外公去世,2010年12月,小赵外婆去世。

   上列老人去世后,表哥方并未对外公外婆的房产处置提出异议,直到2011年5月中旬,当小赵方欲卖掉讼争房产置换新房,找表哥办理公证及产权登记变更事项时,表哥却拒绝协助办理,所以一直未能办理公证及产权变更登记。

   后来,表哥还把含小赵妈妈在内的两个姑姑和小赵告上法庭。

接受委托后,我即到小赵外公外婆最早的房子所在地的物业公司了解情况,了解到当时外公外婆最早的房子在长宁区内环旁的较好地段上,因为和表哥的妈妈即儿媳关系不睦房子在当时一分为二,即儿媳带着孙子换房到了杨浦区的一套工房里,后来经查表哥的妈妈又把上述房子卖掉换到了普陀区的新房子中,这就是外公外婆所说的儿子一方已经拿到一套房子的前因后果。

   就是说,房子老人在世时就已经处置完毕了,三套房子基本上是一个子女一套,而且还有老人的遗嘱和声明作证,可以说讼争的房子表哥一方是没份的。  

   为了慎重起见,我还到当时老人入住的养老院调查,养老院的院长和护工都能证实,老人在生前和明白,意思都是把房子留给大女儿和外孙女,我告诉她们方便的话要替小赵一方出庭作证。

对方为了反驳我们的主张,提出做遗嘱是否为外婆所亲笔签字的鉴定,对此,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为老人亲笔书写。

    案件进行到此,结果已经很明朗,即遗嘱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子应该归大女儿和小赵一方。

    最后,法院支持了小赵一方的答辩请求,但法院也向小赵一方做工作,问出于亲情,能否调解,因为小赵的妈妈对自己的兄弟感情相当深,连带着对自己兄弟的儿子即本案原告也是有所谓“剪不断,理还乱”的情感,因此,同意调解,而我也乐见本是至亲的原、被告之间达成调解,最后,房子归小赵妈妈和小赵一方,但给了原告一定数额的补偿。

     一场姑侄之间的房产诉讼以皆大欢喜调解的方式告终,这无疑令人感到欣慰。            

                                     201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