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玖法谭


要眺望权不要补偿金

2015-11-19

解放网  
  [一块面积近50平方米的广告牌出现在德籍华人张小姐的窗外,她状告竖立广告牌的公司,要求予以拆除。张小姐捍卫的是自己的眺望权,而公司则以得到行政部门批准相抗衡。
  法院一审判决张小姐败诉,二审法院日前改判——竖立广告牌一举,除应取得行政部门批准,还应征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要眺望权不要补偿金
  现定居德国的张小姐在本市福山路新天国际大厦7楼有一套房子,室内光照充足,窗外视野开阔。张小姐后来把这套房子租给他人使用。
  张小姐称,前年11月,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大厦物业告诉她,需在她室外搭建企业标志广告牌,远在德国的张小姐当即提出异议。与物业交涉后,张小姐与中海公司达成“三方在协商一致前,不得进行广告牌施工”的协议,并将双方协议制作成备忘录由物业转交给中海公司。
  去年1月,中海公司传真通知张小姐的房客,提出安装广告牌要求并很快着手施工。张小姐以最快的速度赶回上海,但迟了一步——房屋东南面平台外镂空的网状广告牌将视野完全遮住。房客也于当月底解约离开。
  据介绍,中海公司当时正要从虹口区搬到浦东,为树立公司形象而决定竖立广告牌。为降低对相邻业主的影响,广告牌采用了镂空设计,只将公司名字打出。
  在张小姐提出异议后,中海公司曾提出给予适当补偿但被张拒绝。官司至二审阶段后,中海公司在一审胜诉的情况下提出,愿意一次性补偿张小姐10万元,张小姐未接受。
  原告被告各有说法
  张小姐赶回上海亦未能阻止广告牌的竖立,于是诉诸法律。
  一审中,张小姐的律师于大江提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防止对邻人的损害,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且作为不动产所有人的权利人,享有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对一定景观的眺望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中海公司之举已损害了他人在良好、适宜、健康环境中工作、生活的权利。
  中海公司则表示,市容环卫部门审批同意中海公司在福山路450号裙房顶设置长19.40米、高2.50米的广告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发出了《房外广告登记证》,规划管理部门则为广告牌下发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广告牌的全部手续和证本资料均完备,并不构成对张小姐“眺望权”的损害。
  
  
  法院判决
  手续完备亦要尊重他人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广告牌对张小姐向外眺望的视野的确构成一定影响,但我国目前的法律对眺望权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张小姐要求拆除广告广告牌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张小姐提起上诉。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但法律适用不当。中海公司在张小姐室外平台区域设置大型广告牌,除应取得政府管理部门批准,还应征得张小姐的同意。既然中海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设置广告牌已获张小姐同意,张小姐要求拆除广告牌即于法有据,应当支持。
  市一中院终审判决中海公司应拆除广告牌。
  (上海法治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