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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信号案追踪:一审判决未现“闯黄灯”字眼

2015-11-27

上海交通信号案追踪:一审判决未现“闯黄灯”字眼

人民论坛网上海1123(记者 王博)2015年11月17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违反信号灯指示的交通信号行政案件,132号判决书第4页写明: “综合庭审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4月21日16时许,原告驾驶一辆牌号为沪G的小型客车沿广元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广元路衡山路路口时,实施了违反信号灯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执勤警察当场发现后将其拦下,告知了原告违法事实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上海著名律师于大江认为,本案是一起违反信号灯指示的交通信号行政案件,“闯红灯”或 “闯黄灯”才是本案主要事实认定,而该判决书事实认定只字不提“闯红灯”或 “闯黄灯”。 该案显然是避重就轻,认定事实错误。

目前,原告方上海司机吴某己经向法院提交上诉状。

上诉人吴某认为,徐汇区人民法院发出的该行政判决书是一起全国典型的行政交通错判案件,而且该案没有审查客观事实,也不按照法律规定而故意造成的错判案件。该“违反信号灯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 究竟是指“闯红灯”, 还是 “闯黄灯”? 该判决书避而不谈。该段语句认定没有审查客观事实,也不是客观事实,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三十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高级律师吴昌年老先生认为,交警当场认定也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本案中,值勤警察毛善文当场认定原告闯红灯,并说“我在这里执法全程有录音,你闯红灯,己被电子警察记录,你可以查看电子视频记录”。根据徐汇区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书认定: 上诉人“在行进方向路口信号灯显示黄灯的情况下驶入路口并继续通行,民警拦下该车辆,当场指出了申请人实施的交通违法事实”。

吴某表示,驾车并未闯红灯,也未闯黄灯,而是正常行驶。该案值勤警察毛善文当场认定闯红灯,后修改为闯黄灯,这修改本身就是自行否定了前述闯红灯的认定。但是,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的认定能够成立,相反,证据却推翻了他的认定。

另据专业知识显示,电子眼拍闯红灯的原理如下:

1、当你的车前轮压过地上的感应线圈时,电子拍摄第一张你的照片。

2、当你的车后轮压过地上的感应线圈时,电子拍摄第二张你的照片。

3、当你的车通过路口压过对面地上的感应线圈时,电子拍摄第三张你的照片。

电子眼共拍摄3张照片,一张是瞬间违章图片,一张是号牌识别图片,一张是全景图片。警察就是凭借这3张照片,来开出闯红灯的罚单。

吴某认为,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当场播放该录音:警察毛善文主观认定原告闯红灯,并说有电子视频记录,且约定查看电子视频记录。可是,根据视频监控摄像,没有发现原告有驾车闯红灯的记录,而是正常行驶状态。但是,这些事实,一审判决书只字不提。

于大江律师认为,因为闯红灯 “闯黄灯本案中都不能成立,本身就是一个错判案件。徐汇区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书认定上诉人“闯黄灯”显然也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该认定同样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第三,如果没有越过停止线通行的车辆,在黄灯亮时继续通行,就是闯红灯,治安监控摄像一定会拍摄其闯红灯的记录,但是该摄像没有原告闯红灯的记录;第四,上述描述显然是办案人员缺少了解交通基本常识而犯了个常识性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