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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大江律师代理纪实:老妈给的婚房保住了

2016-11-03

九零后男生小赵与同为九零后的小潘结婚后,本以为会迎来幸福的婚后生活,岂料小潘却在办完结婚仪式仅不到4个月后便提出离婚,在不久后更将小赵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因是第一次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不予准许双方离婚。

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到6个月后,小潘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婚礼后四个月就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刚过6个月的再次起诉期限又再次起诉,女方小潘掀起这场离婚闹剧究竟是为哪般?

于大江律师一般不办理离婚案件,但这次受朋友之托,为朋友尽力,作为小赵的代理人办理此案。经过律师调查了解,本案主要的待分割财产是一套上海的房产。证据显示,这套房子是小赵的母亲全额出资给儿子购买的婚房,产权登记为小赵一人。大约过了半年,估计是被吹足了“枕边风”,小赵未经母亲同意,就将老婆小潘的名字加入房产证,二个月后,小潘旋即提出离婚并与小赵分居,婚内还与异性(称其为“男友”)出国游玩。

小潘向法院提出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自己获得一半房屋折价款的诉讼请求(小潘和小赵曾签署过离婚协议书)。在开庭时,律师提出,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自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是受赠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争议房屋是小赵母亲对小赵的赠与。后来虽然产权人小赵将小潘的名字加入房产证,但法院应考虑双方的婚姻状况(看得出小潘的居心值得怀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可适当给付小潘35万元的补偿款,而非房屋一半的折价款。

       最终,法院判决这套房屋产权归小赵所有,小赵向小潘给付房屋折价款40万元。40万元不但远远低于小潘要求的房屋一半的折价款,与律师在判决前向法院提出的观点基本相同,也与律师和小赵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对小赵说的小赵将来给付小潘折价款35万元没有丝毫差距(40万元房产折价款扣除其他财产折价款5万元),律师成功地维护了小赵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