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大江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朴某涉嫌诈骗案(套路贷),经过律师依法辩护,朴某案已经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无罪不起诉决定,朴某在失去自由近八个月后于今日被释放,返家与家人团聚。
刑案专家,君玖律师祝贺
受本案犯罪嫌疑人朴某的委托和上海君玖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于大江律师依法担任朴某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担任朴某辩护人期间,于大江律师经过充分地阅卷,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朴某案案情和指控所依据的相关材料,提出了辩护意见。最终,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了无罪不起诉的决定。
至始至终,于大江辩护人认为,朴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一、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出发。首先,需要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其次,此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而朴某并没有实施欺诈行为,更无从谈起对方是否陷入错误认识;最后从主观方面进行分析,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于大江辩护人认定朴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根本不存在占有的可能性。基于此,于大江辩护人认为,朴某不构成犯罪,根本不应该作为犯罪嫌疑人予以追究。
二、对附条件的民事借贷关系与诈骗罪进行比较,并针对朴某实际情况指出两者具体不同之处,认为涉案双方所约定的不过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借贷关系的履行。实质上,朴某案就是一起借贷纠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之规定,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无罪不起诉的决定。最终,朴某在失去自由近八个月后于今日被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