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玖法谭


企业破产重整

2018-06-06

破产法上的重整,是指对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保护其继续营业并挽救其生存的程序。破产重整制度意义在于为濒临破产的企业增加一次恢复生机的机会,减少债权人的损失以及投资于债务人的股东的损失。同时,他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和因债务人破产而转为失业人口的数量,保持社会稳定。

在破产重整中主要存在三组主要关系: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股东与债权人的关系;管理人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

《破产法》从法律的角度对这几组利益关系进行了制衡,而财务控制正是实现这些制衡的管理手段。如果把企业破产清算比喻成分一块既定大小的蛋糕,不管够不够分,它的大小是既定的事实,那么重整制度就是要把这块蛋糕做大,使各方参与主体都能获得比破产清算更大的利益。债权人通过重整收回更多的债权,债务人通过重整实现生存和可持续发展。重整的核心是通过债务人的复苏来满足相关主体的利益,债务人重整的成功对债权人、债务人来说是双赢的。

对大股东而言,企业破产重整是对当期收益与跨期收益权衡的结果。同时,重整程序的启动需要债权人的让步,重整资本的筹集需要债权人对债务的减免,甚至获得新债权人的资金支持。因此,上市公司的重整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大股东的意愿;二是能否取得债权人的信任和支持。这是一个典型的在大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讨价还价行为,重整方案必须在大股东与债权人之间达成利益均衡。因此,上述三组关系中,最重要的是大股东与债权人的关系,即重整方案必须在大股东与债权人之间达成利益均衡。公司重整中,大股东承担的成本主要是重新注入优质资产,包括实物资产与现金;其经济收益表现为公司价值提升所对应的份额。在经济利益之外,若大股东是政府,还会考虑非经济目标,如失业率的维持、社会稳定状况以及政府形象等。债权人的成本就是免除的部分债务;潜在收益就是公司重整之后收回尚未免除的债务。从静态角度来看,债权人肯定是要损失的,关键是重整之后能够使债权人的损失得以降低。由此看出,企业破产重整是以博弈论作为基本的方法论贯穿于其财务控制,体现团体理性、公正、公平和效率精神,通过重复博弈达到“纳什均衡”。

企业重整的程序: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

  十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