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政区划及集中管辖
基层法院所涉及的案件均为按照级别管辖规则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管辖法院按照原上诉规则确认。
行政案件
上铁法院:徐汇、长宁、虹口、普陀及全市区政府为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闵行法院:静安、松江、奉贤、金山、青浦;
浦东法院:闵行、黄浦、崇明、宝山;
静安法院:浦东、杨浦、嘉定;
三中:以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告人未成年人)
浦东法院:浦东、奉贤、金山
静安法院:静安、黄浦、崇明、宝山、虹口
长宁法院:长宁、徐汇、闵行、松江
普陀法院:普陀、杨浦、青浦、嘉定
知识产权案件
徐汇法院:徐汇、松江、金山、闵行、奉贤、长宁
杨浦法院:杨浦、虹口、宝山、崇明、黄浦
浦东法院:浦东
普陀法院:普陀、静安、嘉定、青浦
三中:属于中院管辖的一审知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破产案件(执转破案件除外)
上铁法院:闵行、徐汇、黄浦、杨浦的案件
浦东法院:浦东
静安法院:静安
长宁法院:长宁
普陀法院:普陀
青浦法院:青浦
虹口法院:虹口
金山法院;金山
宝山法院:宝山
奉贤法院:奉贤
松江法院:松江
嘉定法院:嘉定
崇明法院:崇明
三中:属于本市中院管辖案件
航空、公路、水路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及其他案件
上铁法院:闵行、徐汇、黄浦、杨浦的案件(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
浦东法院:浦东
静安法院:静安
长宁法院:长宁
普陀法院:普陀
青浦法院:青浦
虹口法院:虹口
金山法院:金山
宝山法院:宝山
奉贤法院:奉贤
松江法院:松江
嘉定法院:嘉定
崇明法院:崇明
三中:属于本市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
涉环境保护民商事案件
上铁法院:除海事、金山、青浦、崇明外的案件
青浦法院:青浦
金山法院:金山
三中:属于本市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
涉环境保护刑事案件
上铁法院:全市案件
涉食品药品安全民商事案件
上铁法院:闵行、徐汇、黄浦、杨浦案件
浦东法院:浦东
静安法院:静安
长宁法院:长宁
普陀法院:普陀
青浦法院:青浦
虹口法院:虹口
金山法院:金山
宝山法院:宝山
奉贤法院:奉贤
松江法院:松江
嘉定法院:嘉定
崇明法院:崇明
三中:属于本市中院管辖案件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
上铁法院:全市案件
轨道交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高架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案件
上铁法院:全市案件
涉进博会案件
普陀法院:涉进博会知识产权案件(除当事人约定管辖外)
青浦法院:涉进口博览会民商事、涉外民商事案件(除专属管辖、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及当事人约定管辖外);涉进博会刑事案件
指定管辖与专门管辖
海事法院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规定,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海事合同纠纷、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其他海事商事纠纷等6大类108项。
二、海事法院设有3个派出法庭,管辖范围如下:
1、连云港派出法庭受理与盐城东台市弶港(含)以北江苏海域和通海水域有连接因素的海事海商案件;
2、洋口港派出法庭受理与盐城东台市弶港以南江苏海域和通海水域有连接因素的海事海商案件;连接因素包括当事人住所地、当事人协议管辖地、争议标的物所在地、诉前保全实施地、船舶登记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等。
3、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洋山深水港派出法庭)受理: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登记设立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洋山深水港、临港地区的海事海商案件;
(2)发生在洋山海事局辖区内且由洋山海事局处理的海事事故所引发的海事案件;
(3)涉及上述区域内特殊监管政策或特许经营业务的海事海商案件;
(4)涉及上述区域内重大功能性项目实施的海事海商案件。
但前述(1)至(4)项属于航运金融专业合议庭或海洋环境保护专业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除外。
铁路中院
一审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的涉铁路刑事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涉铁路刑事案件;
2、标的额1亿以上5亿以下且当事人均在本市的案件和标的额在5000万以上3亿以下且一方当事人在外地的一审涉铁路民事案件;法释(2012)10号;
3、上海市北新泾监狱刑事减刑、假释案件;沪高法(审)【2013】8号。
1、全市轨道交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
2、全市高架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沪高法(审)【2013】9号。
知产法院
一、民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一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
2、诉讼标的额在二亿元以下且当事人均在本市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民事案件;
3、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行政案件:
1、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下列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1、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
2、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或者提办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
3、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局、上海港公安局、上海海事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总队立案侦查的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上海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
审理本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刑事上诉案件以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抗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四、二审案件:
1、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2、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金融法院
一、民商事案件:
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
1、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赔偿案件(国家赔偿和司法赔偿案件不实行集中管辖),但不包括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2、知识产权案件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若约定管辖,且符合约定管辖相关规则的,可按照当事人约定。
浦东、黄浦、虹口、静安法院专设金融庭,审理本区金融案件;长宁法院挂牌了互联网庭,审理本区涉互联网案件。
二审案件:
2、对区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2、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3、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4、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5、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二、行政案件:
三、指定管辖案件:
四、二审案件: